色彩风格

先行先试+公开听证 助力《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在基层落地生根

【字号:    】        时间:2023-10-13      

        本网讯(通讯员 郑国巍)普管社矫对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能不能离开居住地与母亲团聚?新颁布施行的《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中的人性化规定能否发挥应有作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否公开公正?9月27日下午,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在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这也是《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离开居住地与直系亲属团聚外出审批案。
☆探亲申请
        即将到来的中秋国庆假期,大家一定有自己的假期计划,或外出旅游或探亲访友或居家休养,往常作为社矫对象外出旅游可以,但不能出“界”,即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需要离开市县一定要经过批准。
        每逢佳节倍思亲,社矫对象凡某看着日历上即将如期而至的节日,加倍思念远在外地的母亲,母亲年迈多病,身体一直不好,自己作为长子因为社矫对象监督管理规定长期无法在身边尽孝而深深自责。
        节前的集中学习中,凡某从社工的讲解中了解到《细则》中有关于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与亲属团聚的规定,报着试一试的心态向东西湖区吴家山司法所提交了在中秋国庆节期间五天的探亲申请。
☆征求意见
        吴家山司法所的所长潘登虽然管理过数百名社矫对象,但是也是第一次收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请假外出的申请,翻看记录,《细则》9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还无相关社矫对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离开居住地与直系亲属团聚外出审批案。潘登将凡某的申请递交到东西湖区社矫局,区社矫局局长童勋考虑到:凡某不具备需要离开市县的正当理由,但《细则》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与直系亲属团聚,或者为其祭扫,且外出目的单一的,可以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是否要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国庆假期较长,人流量大“放出去”能否监督到位……区社矫局审慎地将征求意见函送到了检察院的刑执部门的检察官手中。
☆严格审查
        负责社矫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了凡某的判决、家庭和矫正情况,了解到凡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法院判处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按照规定在吴家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凡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在入矫后决定悔过自新,矫正期间按时报到,主动撰写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其涉及的罪名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入矫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且未受到过训诫、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日常表现较好,并找到了新的工作,管理级别也从严管转为了普管。老家的母亲年迈多病无法远行,期待与儿子的团聚。检察官让凡某尽快提交证明材料和保证书,并提供保证人。经调查走访,凡某提供的材料及情况属实,且外出目的单一,其探亲申请基本符合《细则》的相关要求,但鉴于此次审查案件是我市社区矫正机构第一次正式适用《细则》,本着审慎公开的原则,我院决定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听证
        9月27日下午听证会上,吴家山司法所负责人对社区矫正对象凡某入矫以来的表现进行了介绍,并在评估各类风险后发表了拟同意其探亲申请的意见。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对《细则》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听证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听证员围绕《细则》实施、监管举措、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提问并开展讨论。社区矫正对象凡某保证自己在回乡探亲期间,严格遵规守纪,探亲结束后及时返回并履行销假手续。希望能够对其回乡与其母亲团聚的外出申请予以批准,凡某的担保人表示将切实履行担保责任。经评议,听证员认为凡某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回乡与母亲团聚的理由充分,符合《细则》的规定,对社矫对象的人性化关怀,更能让矫正对象感受家庭的温暖,有利于其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建议对凡某的申请予以批准。
☆持续监督
        听证会后,区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和听证员意见,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提出同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凡某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回乡探亲的建议。同时,建议区社矫局加强对社矫对象的监管,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小程序打卡或者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社矫对象“放得出”“管得住”“帮扶好”。凡某也是热泪盈眶,感谢区社矫局和检察机关让他能与母亲团聚。
        《社区矫正法》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纳入其中,将教育帮扶作为与监督管理齐肩并重的社区矫正工作两大任务之一,更多强调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治本安全观,《细则》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关怀的理念,此次听证会便是将这种理念落到实处的一次生动实践。
        下一步,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学习领会《细则》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在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教育帮扶活动的监督,继续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细则》在基层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