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继成)“爷爷临终前一直念着孙儿名字,没能见最后一面,是我们全家的遗憾……”10月8日,看着一身素服、匆忙回家的陈某(化名)马不停蹄地帮助家人操办后事,陈某的家人感动不已。
这不是特赦,而是依法“回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法律赋予了钥匙,现实的锁孔却一度锈蚀难开。
今年9月,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入所服刑后,陈某服从监所管理,积极参与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但意外的是,陈某爷爷在其拘役期间因病逝世,陈某家属立即前往看守所,希望看守所能将上述情况转告陈某,并咨询能否让陈某临时出所回家处理后事,家属的恳求却让看守所两难:“‘放’,担心安全责任;‘不放’,法条有据,情法难容。”长期以来,尽管法律明确赋予拘役罪犯“回家权”,但监管机关因顾虑脱逃、肇事肇祸等风险,实践中鲜少适用,导致该条款一直处于“沉睡”状态。
然而,一份检察建议为困境带来了转机。2024年11月,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四十三条的适用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专题会商,并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并提出建立“常态化审查、风险评估、动态监管”等建议内容。法律温暖不容等待,但安全底线必须守牢。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了解到陈某的情况后,立即启动全链条监督程序,助力陈某“安全”回家。
检察官认真查阅陈某的案卷材料、入所表现考核记录等材料后,认为陈某脱逃风险较小、社会危险性低,且回家目的正当,符合法定条件。在严格落实相关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后,10月8日,陈某顺利回家帮助家人操办后事。在此期间,通过定位设备等动态监管措施实时掌握陈某的活动轨迹。在检察官和看守所的远程动态守护下,陈某料理完爷爷后事,将亲情的亏欠,化为归所后更坚定的改造动力:“感谢法律给了我尽孝的机会,我不能辜负这份信任。”10月9日,陈某葬礼结束后主动提前返回看守所。陈某这趟穿越高墙的“回家”之路,是东西湖区激活沉睡法条、践行能动司法的破冰首航,更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形成了司法温情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